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主营:广州合同纠纷处理,广州债务纠纷受理,广州离婚纠纷代理

免费店铺在线升级

联系方式
  • 公司: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层A座
  • 联系: 孙律师
  • 手机: 13719291524
  • 电话: 020-87306299
  • 一键开店
公司简介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邹强,中国知名高校法学硕士,兼会计师、注册税务师、金融经济师资格于一身,是业内少有的复合型专业律师。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并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的邹强律师,拥有23年的极丰富执业经验,曾接受《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深圳特区报》、《电脑报》等多家大型媒体的多次采访。本所所设立在广州市的繁荣中心,毗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广州市的综合服务型律师事务之一。本所拥有强大的律师团队,汇集了来自全国知名学府的法律人才,实战经验丰富,拥有不少业内津津乐道的成功案例。同时与各级政府、司法单位有着良好的交流和工作关系。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标的额一般较大,纠纷产生以后,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途径。

百业店铺 更多 >

特别提醒:本页面所展现的公司、产品及其它相关信息,均由用户自行发布。
购买相关产品时务必先行确认商家资质、产品质量以及比较产品价格,慎重作出个人的独立判断,谨防欺诈行为。

回到顶部
× 微信扫码联系